植物新品种保护国外又称植物育种者权利,是植物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国家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相关程序授予完成新品种选育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销售、使用该品种繁殖材料的排他独占权。
虽然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作为一种处于发展过程中的新生事物,还存在许多问题;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与农业科技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制约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关键问题亟待解决。
我国是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晚的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也才刚刚实施四年多的时间,这使得广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战略意义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品种权申请数量少。全国有400多个育种研究所,7500多个农作物种子企业,而四年多来向国内申请的品种权仅有千件左右,平均8个单位一件,向外国申请的更是寥寥无几。据初步统计,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四年多来,经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约5000个,而提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新品种数量不足1000件。
农作物种植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季节性很强,对侵权案件的取证本身就十分困难,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利益,直接或间接插手种子行业,违规设置障碍排斥外来企业和优良品种,甚至袒护本地违规侵权单位,阻挠执法部门查处。
同时,维权诉讼程序复杂,品种侵权案件要有指定的的省级以上法院审理,路途远,成本高,育种专家没有时间和精力。而且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规定中没有规定有关品种保护的法定赔偿金额,使司法部门在执法时遇到较大的困难,尤其是碰到既难确定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又难确认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处理基本相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侵权纠纷时,判决的赔偿额可能有着惊人的差异。
通过自主创新取得与掌握品种权是保护国家种质资源的重要的方式。我国是作物起源中心之一,生物遗传资源非常丰富,随着我国农业经济对外开放及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日益扩大,外国企业到我国申请品种权将后迅速增加,特别是一些种业跨国公司,依靠其先进技术优势,不但将其某个具有现实及潜在经济价值的植物新品种在该国申请品种权,还将某些发展中国家的优良品种在这些国家申请并取得属于他们自己的品种权。
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在我国还刚刚起步,针对目前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在今后的发展中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制定更加完善的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采取多种手段,提高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量
一是进一步简化品种申请和授权的程序,加快审批、授权的速度,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二是改革现有的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和鉴定方法,把成果是否已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做为成果鉴定的前提条件,坚持先申请保护再组织鉴定,以此来提高科研、教学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三是改革现有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中有关职务专利或职务品种权申请费和维持费的支付办法,将原来的职务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和品种权)的申请费、维持费等费用由课题组支付改为由所在单位支付。四是进一步扩大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属、种。
一、为了了解本县年桔生产情况,以第一旁观者的目光,为本县的经济发展做出合理的支持,使得年桔生产的结构更加的合理化,规模化,现代化,增加农民的收益,打出本县的特色,以品牌带动县的经济发展!我们准备了200份的调查报告,到达各农户的农场进行与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其中回收份额为186份。从调查报告的结果来看,年桔种植已经成为了该县的一种主要的经济作物,为该县的经济发展的做出了重大的贡献,打响了一定的品牌效应,但其中也存在着极大的隐患与不足,农户的年桔种植的理论严重的缺乏,制约着年桔种植业的进一步发展,甚至有的农户存在着使用农药化肥的量越多,年桔产量与质量越好的错误理念。
二、我们从调查报告中得知,80%的农户年桔种植理论知识不足,仅是从农药化肥经销商中获取相关的基本知识,仅有5%的农户具有充分的了理论知识。年桔种植业为i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但也因为农户着理论知识的不足,相关部门的引导工作做的不够完善,农户的逐利心态使得年桔的产业结构不完善,不稳定,容易因为气候和外在市场的变化,而导致波幅起跌,甚至产业崩溃,人心惶惶,这是一个极其严重的问题。现在这一问题已经出现了一定的苗头,农户的生产积极性也已经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农业生产力外流,出现局部地区的打工潮。
三、从报告上看,现在的年桔种植已经占了改县总农业种植量的70%以上,对于该县的来讲,年桔种植已经可以影响了全县的经济动态,所以一定要引起相关部门,和领导的关注,不可以放任自由了,要提高相关部门的领导能力和规划能力,更重要的是宣传能力,以第一者的身份去为该县的年桔种植业打响品牌,打开新的销售渠道,使得该县的年桔种植业可以更加的合理化,拥有更加合理的产业分布,,年桔销售的渠道可以更加的多,销售的更远。
调查报告中也显示了,90%的农户已经觉得年桔种植业的发展速度已经放缓,45%的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受到了一定的打击,10%的农户已经面临了种植其他作物,或外出打工的选择性问题,如果不采取积极有力的政策与措施,长久下去,甚至该县的年桔种植业将不复存在。
在本次调查中,95%的农户属于农场户口,是一种小农户的生产模式,没有引入农村以外的更多资金和技术进入,这就已经决定了该模式无法长期存在,无法进入年桔大规模种植的生产模式。所以有关部门的作用就更加的明显了,其引导的职能必不可缺。同时,也看到了一种现象,年桔联盟的出现,这是一种很好的现象,可以更好的打开销售渠道和增加效益。
一、此次调查表明,年桔种植业的改革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境界了,其种植模式必须大规模化发展。事实表明,每一钟经济模式到了最后的发展阶段都需要面临改革,改革成功则是可以发展的更加的繁荣,但也不需要太过于的惶恐,只需要有关部门做好其职能,为农户提供更多的市场信息,或者更多的举办有关的下乡活动,开办农民课程,调高农户的年桔种植理论水平,同时,增加农户的信心,提高本县年桔的知名度,引进农村外的资金和技术,年桔产业就一定可以打出品牌,在市场上占据一定的份额。
一、为了了解本县年桔生产情况,以第一旁观者的目光,为本县的经济发展做出合理的支持,使得年桔生产的结构更加的合理化,规模化,现代化,增加农民的收益,打出本县的特色,以品牌带动县的经济发展!我们准备了200份的调查报告,到达各农户的农场进行与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其中回收份额为186份。从调查报告的结果来看,年桔种植已经成为了该县的一种主要的经济作物,为该县的经济发展的做出了重大的贡献,打响了一定的品牌效应,但其中也存在着极大的隐患与不足,农户的年桔种植的理论严重的缺乏,制约着年桔种植业的进一步发展,甚至有的农户存在着使用农药化肥的量越多,年桔产量与质量越好的错误理念。
二、我们从调查报告中得知,80%的农户年桔种植理论知识不足,仅是从农药化肥经销商中获取相关的基本知识,仅有5%的农户具有充分的了理论知识。年桔种植业为i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但也因为农户着理论知识的不足,相关部门的引导工作做的不够完善,农户的逐利心态使得年桔的产业结构不完善,不稳定,容易因为气候和外在市场的变化,而导致波幅起跌,甚至产业崩溃,人心惶惶,这是一个极其严重的问题。现在这一问题已经出现了一定的苗头,农户的生产积极性也已经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农业生产力外流,出现局部地区的打工潮。
三、从报告上看,现在的年桔种植已经占了改县总农业种植量的70%以上,对于该县的来讲,年桔种植已经可以影响了全县的经济动态,所以一定要引起相关部门,和领导的关注,不可以放任自由了,要提高相关部门的领导能力和规划能力,更重要的是宣传能力,以第一者的身份去为该县的年桔种植业打响品牌,打开新的销售渠道,使得该县的年桔种植业可以更加的合理化,拥有更加合理的产业分布,,年桔销售的渠道可以更加的多,销售的更远。
调查报告中也显示了,90%的农户已经觉得年桔种植业的发展速度已经放缓,45%的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受到了一定的打击,10%的农户已经面临了种植其他作物,或外出打工的选择性问题,如果不采取积极有力的政策与措施,长久下去,甚至该县的年桔种植业将不复存在。
在本次调查中,95%的农户属于农场户口,是一种小农户的生产模式,没有引入农村以外的更多资金和技术进入,这就已经决定了该模式无法长期存在,无法进入年桔大规模种植的生产模式。所以有关部门的作用就更加的明显了,其引导的职能必不可缺。同时,也看到了一种现象,年桔联盟的出现,这是一种很好的现象,可以更好的打开销售渠道和增加效益。
经济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农业的发展就显得极其重要,在国家不断加大对农业重视力度的前提下,提出的农业政策也逐渐贴合实际,为民谋利,相关部门的工作逐渐精细和到位。通过是研究数据表明,我国因为病虫草害导致的经济损失有30%,植被保护工作其实是一个很关键的管理办法,在促进当前农业发展进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位置。
由于我国总面积广阔,生态环境各异,地理位置复杂多变,特别是在我国西部位置,气候因素空气湿度小天气干旱,平原和山地有一定差距,地质贫瘠,蓄不住水土,大部分土壤的有机含量较低,年降水量特别少。由于部分地区独特的生态环境和地理位置,及较长时间的运用化学农药、过量施肥、无节制的耕地,都忽略了生态发展,只顾眼前利益而不顾长远,导致这些地区的生态问题越来越严重,植被破坏也越来越多,也极易导致大面积的病虫害情况,在极大程度上降低当地农业生产效益。所以,对于植物的保护工作在促进农业生产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各地区要建立专门的农业植保领导团队,需要各级政府一把手参与,涉及到政府办主任、农业部门局长、财政部门局长以及乡镇最高领导人为团队成员。成员要运用多媒体设备对各地推广宣传植保知识,发挥领导职能,带领群众了解植被的保护,减少对植被的损坏,加强监管力度,杜绝外来有害物种的进入,进一步推动农业植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实行集中培训,对于各地区街道的农业技术人员对于野生植物相关知识采取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基层人员对野生植被的辨别能力,推进对野生植被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强化基层群众对植被的保护意识,深入开展培训活动,把方案措施落到实处,让群众能充分认识到植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2.3 重视相关经费的投入,健全农业生产中出现的有害物种的防控系统和预防措施
对于植物保护工作既涉及到农民的收入问题,又能够推动农业进程的发展,同时对于公益性预防灾害事业也有重要的影响,较多地区的植保部门工作环境简陋,缺乏基本设施和相关经费,很不利于植保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解决这类问题,各级政府部门要重视植保工作,投入相关经费,健全农业生产中出现的有害物种的防控系统和预防措施,推动现代化进程,运用先进监控科技,依照当前农业发展要求,进一步强化农业对灾害的预测水平,优化生态环境,结合物理、生物措施健全植保防控体系,促进农业发展中的安全问题。
要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农民对植物的保护意识,减少对化学农药的使用,加大力度的对农业新型技术的推广使用,依照农业发展的具体情形,在各种类型的病虫害问题上,科W配比化学药剂,要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化学农药对生态引起的破坏,并且要让农民避免饲养的牲畜对种苗的损毁,进行推广和宣传,强化监管力度,通过农民进行针对性的除草,治理病虫害。有关部门要重视生物防治、物理科技和绿色生产技术的推广运行,从源头上限制生物入侵情况,推动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进程。
要重视对植物病虫害的防治,逐渐促进和完善新型绿色生态农业。在具体的植物保护进程中,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逐渐完善,能够不断推动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要进一步的改善我国的环境问题,要重视对病虫的防治,要加大力度的对新型药剂、科学防治技术、先进生产工艺等的研发和运行,促进现代化农业生产的基地形成,逐渐促进和完善绿色生态产业,来推动先进农产品的生产进程,进一步强化经济发展水平。
[1]肖国学,冯跃华,易勇.植物保护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关系分析[J].广东农业科学,2009(7).
本研究数据来源于2014年暑期河北农业大学在河北省范围内对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邯郸武安县、沧州市沧县等地的调查统计。受地域、资金、时间等因素的限制,本次调研主要以学生家乡所在地为基点,对于每个所调研的乡再随机抽取2~3个村为取样村,每个村随机走访5~6户为调查对象。调查结束后共计收回调查问卷170份,其中有效问卷142份。大部分种植农户受教育程度较低,从事蔬菜种植5a以上,种植规模3335m2(5亩)以上。农药的购买途径比较分散,难以保证农药的安全使用。数据表明,已有相当数量农户意识到过量使用农药与化肥会产生负面影响,超过60%的农户有意愿在未来减少农药与化肥的使用量,95%以上的农户支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当蔬菜种植主体意识到蔬菜质量安全问题给自身收益水平与消费者带来的影响时,便会采用尽量减少化肥与农药使用等方式保证蔬菜质量安全。因此,可以将种植主体是否计划未来减少化肥与农药的使用作为蔬菜质量安全管理能力的衡量指标。并通过构建Logistic模型进一步研究蔬菜质量安全管理能力的影响因素。
蔬菜种植主体对蔬菜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6]。通过实地调研发现,蔬菜种植户对蔬菜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受自身特征、市场信息技术发展水平、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
利用EVIEWS6.0分析软件,使用最大似然法对模型参数进行估计。通过模型估计结果可知,Logistic模型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且R2=0.3875,对于大样本的横截面数据而言,仍处于可以接受的范围,因此所构建的Logistic模型具有统计学意义,回归结果有效。
通过模型估计结果可知,农户教育背景(X4)、从事农业生产年限(X5)、年龄(X6)、种植规模(X8)、年蔬菜种植收入(X10)、是否因蔬菜质量问题受到损失(X14)会对农户质量安全管理能力产生显著影响。
农户教育背景(X4)对蔬菜种植农户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具有正向影响,这是由于随教育水平的提高,农户的环境保护意识也随之增强。农户从已经有的种植中得到经验,有利于提高质量安全管理能力,所以从事农业生产年数(X5)具有正面的影响。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年龄偏大,接受新型农业安全种植与农业生产理念的能力不强,仍然愿意沿用传统的农药、化肥的使用模式,所以年龄(X6)具有负面影响。若蔬菜种植规模随着需求不断扩大,规模化要求建立稳定的供销关系,就会要求农户必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则蔬菜种植规模(X8)具有正面影响。若某年蔬菜种植收入增加,则农户将会继续希望每667m2的蔬菜产量增加,而最简单便捷的方法就是适当增加农药化肥的使用量,从而提高产量,所以年蔬菜种植收入(X10)具有负面的影响。若蔬菜质量不好,则理性的消费者会减少此类蔬菜的购买计划,则此类蔬菜种植农户的质量安全管理能力有待提高,所以统计值“是否因蔬菜质量问题受到损失”(X14)呈正向影响。
据调查与模型分析结果可以得出,农户普遍文化水平不高,种植蔬菜的农户是否能够认识到蔬菜质量安全非常重要,将是决定在新型需求市场上其生产的蔬菜是否具有竞争力的关键。而农户在意识方面欠缺,在蔬菜专业方面技术匮乏[7],需要基层政府部门给予相应的支持与引导;实行农业科技知识每月“下乡”与技术指导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对口帮扶活动;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知识的普及与质量安全意识的培养,从根本上提高农户自身对蔬菜质量安全的认识水平。
据调查分析可以得出,目前农药与化肥的销售途径还不完善,使得部分不合格、劣质的农药、化肥流向市场。政府应推动建立统一的农药、化肥流转机制,其中包括生产、物流、销售、售后、监管等环节[7],提高农药化肥企业入市门槛,加强销售监管力度,加大对触犯“红线”的处罚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农药、化肥使用氛围。
地方政府应该给予蔬菜种植农户一定的政策扶持,例如给予补贴、联系销售渠道、约定最低收购价等帮扶蔬菜种植农户;以县或以村为单位逐步配置种植机械、收割机;组织“技术专家下乡”活动,提升农户蔬菜种植技术,传授以生物防治为主、化学防治为辅的病虫害防治方法与策略。
农村职业高中大多经济条件比较落后,没有大量资金用于生物学教学,一般相对缺乏教学材料和用具;加之教师业务水平较低、惰性较大等原因导致职高生物学教学处于一个相对落后等水平。这严重影响了学生各种能力等培养,影响学生学习生物学等兴趣,制约学生生物学素质的发展和提高。农村职高的生物教师应利用本校的现有条件,结合当地实际搞好职高生物的教学,充分利用农村现有的生物资源,开展有声有色的农村生物学教育;具体应在传授生物学基础知识的基础上进行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设计好适合当地农村实际的教学方案;注重观察实际和实践探究能力的培养;找出生物课堂与农村实用技术之间的最佳结合点;加强实用技术的教育;注重生物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联系;注重培养学生的生物学的情感态度和人生观,为当地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农职校绝大多数学生来自农村,对于学习生物学他们比城镇学生存在着明显的优势。
第一,农村学生的生产实践的生活实践多因而其从实践中得到知识就多,而生物学知识本身就是来自实践,掌握后又可以知道实践的理论。
第二,农村学生对于动、植物知识的直观感很强。由于生活在农村,直接与许多动植物接触,所以农村学生具有丰富的感性认识。如生物学中有植物识别,只要把教师的实物在课堂上展示一下,农村学生就掌握得很好,在学习有关的植物概念中,如:直根系与须根系的概念与区别的内容时,只要一讲概念,农村学生就马上领会并能举例找出二者的区别。
第三,农村学生进行生物实验的动手能力较强,他们从父母那儿学到许多动手的本领,比如:蔬菜培植、动物的养殖等在家务活中都可有得到锻炼。
因此,我们生物教师就因该因势利导,注重生物实验教学,使教学与实践相结合,努力达到教学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总目的。
1.面对农村实际,调查本地动植物资源,把许多课放到大自然中去进行,如绿色开花植物的分类一课就可有安排在春夏季。在野外给植物挂牌,让学生采集并制作标本与辨认标本结合,使这部分知识和实验有机地结合起来。再把实践于实验结合的时候,教师要注意的是调动每一个学生的积极性,也就是说要有普及性。
2.开展丰富的多彩的教学活动和课外活动,调动学生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积极性,农村学生的感性认识很强,教师只要善于往这方面引导,学生的感性认识利于上升为理性认识,经常性的开展有趣的课外活动,对广大学生又是一个良性刺激。
总之,在农村生物实验与农业实践有益的结合,融实践知识与教学于实践中,使生物学教学的天地更加广阔。
近年来,在生物教学过程中,我们努力结合地农业经济实际传授课本理论知识,既注重教学的系统性,又注重知识的实用性,从而直接服务于农村经济。
如在植物生命活动的调节一节,教材只讲了生长素等激素具有的几种生理作用,没有说明具体的使用浓度和操作要领,这样很难在实践中应用。而这一接对农村农业生产的作用非常明显,同学们也很感兴趣。为此,我们在教学中作了具体补充,并做了有关实验。如:在大棚蔬菜在栽培中为雌花发育,用100―200PPM乙烯利水溶液在黄瓜1-4叶期喷洒。促进黄瓜雌花着生节位低,数量增多。在这些实验中学生了激素的有关作用,也学到了激素水溶的配制方法和PPM的含义。学生兴致很高,学习兴趣更浓,并且把学到的知识纷纷传授给当地农民或回家指导农业生产,当起了小农
桥区是一个全国著名的农业大区,要发展我区经济,必须充分发挥本地的突出优势。因此在生物教学中我们紧紧围绕我区的特色农业,组织学生进行课外考察与研究,深化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造福当地百姓。如:我校生物教师将利用棉籽壳种植蘑菇的技术在桥区吕寺村,就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桥区吕寺村人多地少,靠传统农业肯定不行,只有发展副业才能发家致富。但种蘑菇到底如何,当地农民心里没底,没干过的事不能让群众去试。我校教师自筹资金建起了400平方米的蘑菇大棚,当年收入40000多元,在全村引起轰动。教师们在村里连续多次举办蘑菇种植培训班,闲暇时间走村串户、手把手地传播蘑菇种植技术。在老师们的带动下,吕寺村的蘑菇种植逐步发展起来,全村蘑菇种植户占一半以上,户均增收50000元,全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全国绿色小康村”夏刘寨,在10年前却穷得出了名。“越穷越砍,越砍越穷,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山光头,水断流,路断头,人发愁”,1999年,新的村党支部成立。在吃尽砍光烧净、乱砍滥伐的苦头之后,他们开始慢慢认识到,建设好这块老祖宗留下的山场才是唯一的出路。那年冬天,村支部硬是带领全村的留守妇弱劳力在乱石堆、茅草荒里一锤一团火,一炮一堆渣,整地打穴1000多亩,栽植了2万多株石榴、桃、杏等干鲜果树木。2002年,夏刘寨村获得了国家退耕还林项目支持,村民们以更高的热情开始在满山遍野植树造林,不留一点空白。全村仅用3年时间就绿化荒山1.2万亩。
近几年来,夏刘寨村还精心打造绿色庭院建设,在房前屋后及村庄周围,新植各类树木2万多棵,开发了观花、观果、摘果、品果等不同的林业旅游项目。虽是10月上旬,那压满枝头红得发紫的“蒙阳红”,那绿得发青的怀远名品“大青皮”,那甜如蜜的冬枣,吸引着从周边来的游客。夏刘寨村的生态环境变好了,村庄变靓了,名声变响了,有效提升了该村的旅游休闲功能和品位。
通过学生大量的参与、考察与研究,学生得到了启发,能自觉运用生物学原理来分析思考当地特色生态农业应如何达到高产高效优质。他们也明白今后应该如何去更加努力地完善它充分认识到发展“双高一优”农业离不开生物科学知识,从而普遍提高了学生学习积极性。实践证明:对这些特色农业的考察研究和参与是生物学教学为当地农业经济服务的重要环节。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原动力。为了积极应对加入WTO之后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有效构筑国家种质资源保护壁垒、促进我国农业科技自主创新,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并正式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开始为保障农业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作用。
自《条例》实施的四年多来,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从无到有,取得了长足发展,建立了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制订了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已经形成。目前,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共了5批包括41个种或属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组织研制了42种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和部分分中心如吉林、黑龙江、四川等已初步建成,已经对水稻、玉米和大白菜等300个品种进行了DUS测试。
截止到2003年6月30日,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共受理品种权申请达到962件(如表1所示)。经审查批准,到2003年7月24日,已授予植物品种权391件,大部分为大田作物品种。
从申请年份来看,1999年申请量为115件,2000年为112件,2001年为227件,2002年为290件,2003年前七个月的申请量已达到218件,有望突破300件。申请量逐年上升,表明育种者和育种科研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正在增强。如图1所示。
从申请植物种类来看,大田作物872件,蔬菜55件,果树23件,花卉11件,牧草1件,大田作物的申请数量占到了90%以上,这表明我国农业植物品种权的品种构成不尽合理,分布不均匀(如图2所示)。
从申请单位的性质来看,基本以科研单位和国内企业为主,其申请数量分别为577件和266件,占到了申请总量的87.6%;其他为教学单位78件,国内个人申请28件,国外企业申请13件(如图3所示)。
从品种权的实施效果来看,据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对23个单位的102个授权品种或申请品种的实施情况的调查,4年多来,品种权人获得转让收入3047万元,开发纯收入17287万元,通过侵权诉讼,获得赔偿476万元,平均每个授权品种获得收入169万元。实践表明,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促进育种技术创新、推动种子产业化、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方面成效显著,潜力巨大。
虽然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作为一种处于发展过程中的新生事物,还存在许多问题;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与农业科技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制约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关键问题亟待解决。同时,现有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更需进一步加强,以应对在加入WTO之后的国际贸易新格局中面临着挑战。
我国是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晚的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也才刚刚实施四年多的时间,这使得广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战略意义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品种权申请数量少。全国有400多个育种研究所,7500多个农作物种子企业,而四年多来向国内申请的品种权仅有千件左右,平均8个单位一件,向外国申请的更是寥寥无几。据初步统计,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四年多来,经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约5000个,而提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新品种数量不足1000件。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及授权数量少,品种构成也不合理。从申请数量上看,尽管每年申请的数量都在不断增加,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从构成上来看,品种分布很不均匀,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农作物主要是玉米、水稻、小麦等大田作物,占到了申请总量的90%以上,其他农产品申请数量较少,甚至是空白。以辽宁省为例,近几年来辽宁省每年取得的育种科技成果高达500多项,而其中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还不足15%,已申请品种保护的也主要以玉米、水稻为主,大豆、蔬菜、果树品种很少。
农作物种植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季节性很强,对侵权案件的取证本身就十分困难,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利益,直接或间接插手种子行业,违规设置障碍排斥外来企业和优良品种,甚至袒护本地违规侵权单位,阻挠执法部门查处。
同时,维权诉讼程序复杂,品种侵权案件要有指定的的省级以上法院审理,路途远,成本高,育种专家没有时间和精力。而且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规定中没有规定有关品种保护的法定赔偿金额,使司法部门在执法时遇到较大的困难,尤其是碰到既难确定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又难确认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处理基本相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侵权纠纷时,判决的赔偿额可能有着惊人的差异。
目前,新品种保护组织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品种权初审、实审、复审、无效等程序尚未有效建立和顺利运转,再加上由于而造成的品种权审查测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滞后,人员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便利审查速度难以加快,不利于品种权申请人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有效的保护,反过来影响育种者和育种单位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的积极性。
通过自主创新取得与掌握品种权是保护国家种质资源的重要的方式。我国是作物起源中心之一,生物遗传资源非常丰富,随着我国农业经济对外开放及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日益扩大,外国企业到我国申请品种权将后迅速增加,特别是一些种业跨国公司,依靠其先进技术优势,不但将其某个具有现实及潜在经济价值的植物新品种在该国申请品种权,还将某些发展中国家的优良品种在这些国家申请并取得属于他们自己的品种权。因此,必须扩大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使我国的植种质资源通过品种保护“留住”,而不是“流失”。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还影响了国际农产品贸易的格局,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出于保障国家经济战略安全以及保护农产品竞争优势的考虑,纷纷采用植物品种保护制度保障自身的优质品种垄断,并在全球范围内申请保护,以此来控制国外农产品的进口,使得品种权成为新的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可以说,在日趋激烈的国际农产品贸易战的背后是“种子战”和“品种战”。在新的贸易关系下,面对中国巨大的市场,国外在中国的植物品种权申请必将日益增多,因此,我国应当重视品种权作为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的重要作用,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的保护我国品种权人、企业与农民的利益。
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在我国还刚刚起步,针对目前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在今后的发展中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为了提高全社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和企业充分认识到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育种创新、公平竞争和实现农业科学技术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必须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力度。一是积极争取各种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和相关知识,使全社会都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认识到植物新品种权也是一种知识产权。二是针对不同的对象,以普及教育、专业培训、业务交流等多种形式,深入、持久、扎实的开展宣传工作。
重点强化对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植物新品种保护中介机构的人员的培训,使他们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利于植物新品种保护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同时,应当通过培训提高全社会尤其是科研、教学单位、政府农业管理部门、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他们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一个正确的认识。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数量标志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农业技术创新的能力。在我国即将加入WTO的背景下,如果植物新品种申请保护的数量还没有提高的话,那么我国的育种开发和种子产业必将受到国外竞争力量的严重冲击。为此,应当进一步简化品种申请和授权的程序,加快审批、授权的速度,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如修订申请格式的版本,删除重复的内容;简化对农作物品种的数量性状的描述内容,要突出主要的性能和特点;根据不同生态类型和区域,选择适当的测试点以尽可能的降低测试的费用和工作量等。
把对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从过去单纯保护品种权的销售权扩大到许诺销售权、出口权和进口权等,打击侵权者在境外生产、繁殖授权品繁殖材料然后通过进口在中国境内销售侵权品种的不法行为。同时,新品种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侵害适用财产手段来解决,对侵权行为要有补偿、制裁和警诫方面的作用,所以,对新品种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应当建立有效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以加大对品种权人的保护力度。
积极参加国际多边及双边活动,派出人员参加UPOV理事会、6个技术工作组会议和有关亚洲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协调会以及国际审查技术培训和引进外国专家讲学。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反映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意志和主张,促进我国种业国际贸易发展;适应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加强审查测试的国际合作,通过审查、测试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既将维持保护体系的运作费用降到最低,又可使育种者以相对低的成本同时在几个国家获得保护。
从长远来看,1991年文本更符合经济全球化的相关运作及新技术发展的现实要求,如农林产品的多样化应用及扩大贸易所涉及到的受保护品种的收获材料及加工产品、基因工程等现代生物技术在育种领域的应用等问题更多的涉及1991年文本的规定。在更高的水平上加大我国新品种保护的力度,利于解决目前在引进国外优良新品种方面形成的技术壁垒,合理规避风险、增强我国种业的国际竞争力。
应当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品种权中介服务组织的业务素质,扩大品种权人队伍,适应国内外品种权服务的需要。同时,采取措施增大各企事业单位自发组建新品种保护自律性和维权性的区域性社会组织,建立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的机制开展研究,提供咨询,建立市场公平竞争规则,协调内部品种权纠纷,推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1、农业部科教司、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品种权及种业科技走出去战略实施研讨会交流材料汇编》
3、宋才发:《WTO规则与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4月
中国农业大学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成立了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设专职人员全面负责学校的知识产权事务,先后建立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了合理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了师生员工的积极性。
2003年6月10日,学校颁布实施了《中国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该办法涉及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其中的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培育的动物、植物新品种属于职务育种,其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由学校拥有。”该办法中还包括激励新品种保护的机制,如第三十五条:“学校资助师生员工申请专利、品种权以及计算机软件登记涉及的费用(包括申请费、审查费、复审费、维持费、登记费,以及每项专利申请或品种权申请的费),以及专利权和品种权授权后原则上3年以内的年费。”
《中国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对授权植物新品种的奖励政策:大田作物新品种(玉米、小麦、水稻、棉花等),5000元/项;园艺作物、小宗农作物及其他经济作物新品种,2000元/项。
《中国农业大学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暂行规定》中明确了科技成果转让的收益分配政策:纯收入上缴学校15%,学院15%,成果完成人(项目组)70%(30%用于科学研究,40%可提取现金)。
这些规章制度的建立,对于提高师生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鼓励科技创新、科学育种,促进成果推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奠定了基础。
在认真组织研究培育的基础上,学校注重抓拳头品种,对苗头好的品种及时进行保护。例如:许启凤教授历经20年辛勤研究培育取得的科技成果“农大108”玉米杂交种,具有抗病性强、抗逆性好、适应性广、品质好、高产稳产等特点。对于这样一个优良品种,学校及时申请了知识产权的双重保护,“农大108”的两亲本“黄C”、“X178”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农大108”的制种方法也获得专利权。课题“优质高产玉米新品种农大108选育和推广”荣获2002年度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由戴景瑞教授培育的“农大62”、“农大68”、“农大84”,宋同明教授培育的“农大GY647”,王守才教授培育的“农大95”等构成了优秀的品种群,提高了学校在相关领域的竞争力。
为加快植物新品种保护授权的速度,学校建立了自己的玉米新品种保护测试基地,对有苗头的品种进行一年DUS测试调查,然后向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递交保护申请材料,待审查通过后,于第二年与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的测试处分别再进行一年的DUS测试调查,最后,将两年的测试结果汇总,提交给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如果与测试处的测试结果相一致,则可以申请提前授予品种权。如此可以将植物新品种权的授权时间提前两年,为加快品种的开发、推广,维护经营秩序,打假维权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目前,学校已经对21项品种申请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其中13项授权。2004年学校被评为“全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先进集体”。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为这些授权新品种的推广保驾护航,而这些新品种的价值也只有推广出去,用于生产,才能得到充分体现。为了使优良品种得以顺利推广,学校采用多种方式、多途径的推广模式,为优良品种的推广铺平道路,把解决“三农问题”落到实处。
中国农业大学联合北京市种子公司、北京金色农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了“农大108”产权保护办公室,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协助“农大108”的推广。办公室对申请授权经营的单位进行严格的审查筛选,签订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合同,并予以公告,在经营过程中,对授权单位的种子质量进行监督。实践证明,这种拓宽渠道、多方联合、规范管理的推广模式是积极有效的、成功的。它可以使学校获益,从而利于新品种的继续选育和扩大再生产,又能有效地搞好亲本的保纯提纯,提高种子质量,有利于农民增产增收。如今,“农大108”已遍地开花,在全国得到广泛种植,2002年全国种植面积达4096万亩,用种10240万公斤,产值达2.028亿元,占当年玉米播种面积的11%,是历史上种植面积最大的玉米品种之一,到2005年全国累计推广面积已达1.913亿亩,按每亩增收50元,就使农民增收95.6亿元。
此外,中国农业大学就“农大CY647”与美国瑞利生公司签订了许可协议,获得实施许可费33万美元;辽宁东亚公司为“农大62”支付实施许可费50万元;学校还与法国的利玛格兰公司和北京中农大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合作;“农大108”年许可费达1000万元,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由于一些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遇到一个好的品种,往往会一哄而起,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例如,“农大108”的常年需种量达8000万公斤以上,所以社会上大小种子公司竞相制种,出现了盲目制种、亲本不纯、种子质量下降、假劣种子扰乱市场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学校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排他性,积极主动开展了维权活动。“农大108”的维权是学校拿起法律武器维护知识产权的一个典型例子。
首先,通畅渠道,加强与地方执法部门和种子管理站的交流与沟通,将维权工作从生产环节抓起,堵住源头,从根本上清除市场上的侵权种子。
其次,统一使用带有防伪标识的种子包装袋,便于农民及执法机关识别,也便于对授权经营单位的管理。
再次,加强媒体宣传。通过不定期地在《农民日报》、《中国种业》、《种子世界》等报纸杂志上刊登维权公告等内容,很大程度地遏制了非法生产“农大108”种子的行为。
最后,建立完善的维权体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打击侵权和假冒“农大108”种子的行为。办法之一是划区维权,以点带面,突出重点,重点打击;办法之二是建立社会群体维权队伍,在全国的区域内选择多家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实行风险;办法之三是直接指派专职律师到重点维权区域,以中国农业大学的人身份协调处理侵权事件。
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农大108”知识产权,打击劣质种子,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农民利益,学校在四川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了四川德农正成种业公司和四川资阳丰禾种业公司。而这两个案件的只是维权行动的一个开始,学校已经收集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将会一批严重侵权生产、经营“农大108”的单位。
中国农业大学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发起的维权活动,为在种业界形成尊重知识、尊重知识产权、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作出了努力栽培知识,同时也提高了科研人员育种的积极性。
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保护。中国已初步建立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体系,对育种者及其新品种实施有效的保护。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原动力。为了积极应对加入WTO之后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有效构筑国家种质资源保护壁垒、促进我国农业科技自主创新,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并正式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开始为保障农业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作用。
自《条例》实施的四年多来,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从无到有,取得了长足发展,建立了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制订了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已经形成。目前,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共了5批包括41个种或属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组织研制了42种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和部分分中心如吉林、黑龙江、四川等已初步建成,已经对水稻、玉米和大白菜等300个品种进行了DUS测试。
截止到2003年6月30日,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共受理品种权申请达到962件(如表1所示)。经审查批准,到2003年7月24日,已授予植物品种权391件,大部分为大田作物品种。
从申请年份来看,1999年申请量为115件,2000年为112件,2001年为227件,2002年为290件,2003年前七个月的申请量已达到218件,有望突破300件。申请量逐年上升,表明育种者和育种科研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正在增强。
从品种权的实施效果来看,据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对23个单位的102个授权品种或申请品种的实施情况的调查,4年多来,品种权人获得转让收入3047万元,开发纯收入17287万元,通过侵权诉讼,获得赔偿476万元,平均每个授权品种获得收入169万元。实践表明,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促进育种技术创新、推动种子产业化、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方面成效显著,潜力巨大。
虽然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作为一种处于发展过程中的新生事物,还存在许多问题;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与农业科技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制约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关键问题亟待解决。同时,现有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更需进一步加强,以应对在加入WTO之后的国际贸易新格局中面临着挑战。
我国是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晚的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也才刚刚实施四年多的时间,这使得广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战略意义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品种权申请数量少。全国有400多个育种研究所,7500多个农作物种子企业,而四年多来向国内申请的品种权仅有千件左右,平均8个单位一件,向外国申请的更是寥寥无几。据初步统计,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四年多来,经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约5000个,而提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新品种数量不足1000件。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及授权数量少,品种构成也不合理。从申请数量上看,尽管每年申请的数量都在不断增加,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从构成上来看,品种分布很不均匀,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农作物主要是玉米、水稻、小麦等大田作物,占到了申请总量的90%以上,其他农产品申请数量较少,甚至是空白。以辽宁省为例,近几年来辽宁省每年取得的育种科技成果高达500多项,而其中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还不足15%,已申请品种保护的也主要以玉米、水稻为主,大豆、蔬菜、果树品种很少。
农作物种植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季节性很强,对侵权案件的取证本身就十分困难,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利益,直接或间接插手种子行业,违规设置障碍排斥外来企业和优良品种,甚至袒护本地违规侵权单位,阻挠执法部门查处。
同时,维权诉讼程序复杂,品种侵权案件要有指定的的省级以上法院审理,路途远,成本高,育种专家没有时间和精力。而且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规定中没有规定有关品种保护的法定赔偿金额,使司法部门在执法时遇到较大的困难,尤其是碰到既难确定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又难确认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处理基本相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侵权纠纷时,判决的赔偿额可能有着惊人的差异。
目前,新品种保护组织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品种权初审、实审、复审、无效等程序尚未有效建立和顺利运转,再加上由于而造成的品种权审查测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滞后,人员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便利审查速度难以加快,不利于品种权申请人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有效的保护,反过来影响育种者和育种单位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的积极性。
通过自主创新取得与掌握品种权是保护国家种质资源的重要的方式。我国是作物起源中心之一,生物遗传资源非常丰富,随着我国农业经济对外开放及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日益扩大,外国企业到我国申请品种权将后迅速增加,特别是一些种业跨国公司,依靠其先进技术优势,不但将其某个具有现实及潜在经济价值的植物新品种在该国申请品种权,还将某些发展中国家的优良品种在这些国家申请并取得属于他们自己的品种权。因此,必须扩大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使我国的植种质资源通过品种保护“留住”,而不是“流失”。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还影响了国际农产品贸易的格局,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出于保障国家经济战略安全以及保护农产品竞争优势的考虑,纷纷采用植物品种保护制度保障自身的优质品种垄断,并在全球范围内申请保护,以此来控制国外农产品的进口,使得品种权成为新的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可以说,在日趋激烈的国际农产品贸易战的背后是“种子战”和“品种战”。在新的贸易关系下,面对中国巨大的市场,国外在中国的植物品种权申请必将日益增多,因此,我国应当重视品种权作为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的重要作用,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的保护我国品种权人、企业与农民的利益。
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在我国还刚刚起步,针对目前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在今后的发展中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为了提高全社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和企业充分认识到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育种创新、公平竞争和实现农业科学技术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必须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力度。一是积极争取各种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和相关知识,使全社会都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认识到植物新品种权也是一种知识产权。二是针对不同的对象,以普及教育、专业培训、业务交流等多种形式,深入、持久、扎实的开展宣传工作。
重点强化对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植物新品种保护中介机构的人员的培训,使他们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利于植物新品种保护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同时,应当通过培训提高全社会尤其是科研、教学单位、政府农业管理部门、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他们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一个正确的认识。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数量标志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农业技术创新的能力。在我国即将加入WTO的背景下,如果植物新品种申请保护的数量还没有提高的话,那么我国的育种开发和种子产业必将受到国外竞争力量的严重冲击。为此,应当进一步简化品种申请和授权的程序,加快审批、授权的速度,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如修订申请格式的版本,删除重复的内容;简化对农作物品种的数量性状的描述内容,要突出主要的性能和特点;根据不同生态类型和区域,选择适当的测试点以尽可能的降低测试的费用和工作量等。
把对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从过去单纯保护品种权的销售权扩大到许诺销售权、出口权和进口权等,打击侵权者在境外生产、繁殖授权品繁殖材料然后通过进口在中国境内销售侵权品种的不法行为。同时,新品种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侵害适用财产手段来解决,对侵权行为要有补偿、制裁和警诫方面的作用,所以,对新品种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应当建立有效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以加大对品种权人的保护力度。
积极参加国际多边及双边活动,派出人员参加UPOV理事会、6个技术工作组会议和有关亚洲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协调会以及国际审查技术培训和引进外国专家讲学。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反映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意志和主张,促进我国种业国际贸易发展;适应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加强审查测试的国际合作,通过审查、测试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既将维持保护体系的运作费用降到最低,又可使育种者以相对低的成本同时在几个国家获得保护。
从长远来看,1991年文本更符合经济全球化的相关运作及新技术发展的现实要求,如农林产品的多样化应用及扩大贸易所涉及到的受保护品种的收获材料及加工产品、基因工程等现代生物技术在育种领域的应用等问题更多的涉及1991年文本的规定。在更高的水平上加大我国新品种保护的力度,利于解决目前在引进国外优良新品种方面形成的技术壁垒,合理规避风险、增强我国种业的国际竞争力。
应当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品种权中介服务组织的业务素质,扩大品种权人队伍,适应国内外品种权服务的需要。同时,采取措施增大各企事业单位自发组建新品种保护自律性和维权性的区域性社会组织,建立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的机制开展研究,提供咨询,建立市场公平竞争规则,协调内部品种权纠纷,推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1、农业部科教司、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品种权及种业科技走出去战略实施研讨会交流材料汇编》
3、宋才发:《WTO规则与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4月